“你侵有我的权益,我要告你,要你赔偿”如此的一句的口头禅相信不少人都耳熟能详,在离婚纠纷中也是这样,但真的了解赔偿的规范却不多,现在法律对于离婚赔偿还没确切的规范,会依据实质状况作出判断。
离婚赔偿中,一般有以下五个赔偿标准:
1、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方法、场所、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这类具体情节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所导致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所应遭到惩罚的程度也不同。比如,过错方毫无顾忌的重婚、与别人同居或常常通奸,屡次劝诫却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恋爱使用愈加直接、暴力的方法虐待、丢弃受害人,给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导致的伤害要远远大于过错方采取隐秘的方法、存有愧疚心理给受害人导致的伤害。
2、认错态度
过错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精神状况,假如过错方于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努力获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势必降低并易于克服。相反,假如侵害行为发生后过错方仍然态度蛮横,无认错之意,甚至恶语相向,暴力丢弃,则势必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要考虑到过错方态度的原因。除去资金等物质补偿,还可需要过错方采取赔礼道歉的方法,以期更好的达到抚慰受害方的目的。通过这种方法,也可从一个方面反应过错方的态度。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很容易衡量的一个标准,特别是考虑到国内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的现实,应着重考虑过错方经济能力这一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便是同一区域的人,收入也是千差万别的,假如过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就是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倘若无论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怎么样,认定事实就根据约定俗成甚至内部规章径行确定赔偿数额,会致使如此一种后果:富人可以以对其微不足道金额的赔偿获得侵害别人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支付极少的对价,就达到了继续伤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时受害人并不可以因数额较少的赔偿而完全获得心理上的抚慰,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用途无从达成;而经济条件较差的过错方则或许会因数额巨大的赔偿金而致使未来的生活没办法保持,从而对离婚忘而却步,只好被迫维系已经毫无感情的婚姻,没办法达成离婚自由的目的。
4、精神伤害的紧急程度
不同性别、年龄段、性格的人对精神伤害的抗击能力和恢复能力是不一样的,因此同样的过错行为,在不一样的受害人身上产生完全不同的后果。在考虑受害人所受伤害的紧急程度时,一般觉得,女人遭到同等侵害时产生的精神痛苦要大于男士,正值壮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从痛苦当中回复,性格敏锐、对感情严肃专一的人更容易受伤。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对当事人和案情愈加深入的认知,才能做出适合的评判。
5、受害人自己、家庭经济情况
假如受害人自己经济情况较差,主要收入依赖过错方获得,大部分状况下受害人还需要抚养孩子,数额极少的损害赔偿,或许会给受害人及子女未来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这个时候,离婚损害赔偿就不应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着重考虑受害人财产方面的损失。无论对受害人实质的补偿还是从人道主义考虑,都需要结合受害人自己的与家庭经济情况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
正是由于离婚赔偿有其标准,而日常不少当事人并没注意到或者对其赔偿标准判断错误,会致使最后得到的赔偿大相径庭,与自己期望的不同,大家建议涉及到赔偿的离婚案件最好有个离婚赔偿专业的律师介入,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栏查找适合的律师。